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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1年市县财政同步监督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2]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4-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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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有效推进市县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省厅对《2011年市县财政同步监督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将于2013年考核2012年市县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时实施。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内容通知如下:
  一、日常监督情况(30分)
  此项内容考核各业务管理机构部门预算日常监督开展情况。具有部门预算收支管理职能的业务管理机构,要将日常监督工作与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指标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机结合,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日常工作中采取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及事后检查等方式,对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实施动态监督,以电子文件形式及时填写“财政部门预算日常监督报告”,无需填写“审核意见”。
  二、财政专项资金及专项检查情况(48分)
  (一)对业务管理机构的考核(38分)。根据各市县财政局业务管理机构开展同步监督工作的实际,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等同步监督工作的实效,将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合并进行考核,业务管理机构可与专职监督机构联合开展检查,实现检查工作成果共享。
  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管理职责的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按分管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30%的比例(三年覆盖全部资金、收入和资产)开展同步监督工作。按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项目和资产的分管单位,根据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收入、资产)日常监督报告”,填制检查工作底稿,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复制相关账页、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其中,事后专项检查,各业务管理机构可与专职监督机构联合开展检查,并填写“财政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复制相关账页、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考核时,在核实各业务管理机构分管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额度的基础上,将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收入和资产管理职责的业务管理机构纳入考核范围,将考核分值按业务管理机构个数分解落实,按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项目和资产的分管单位进行考核。报告中的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情况填写内容齐全并履行相关程序的,按应得分值的70%给基础分。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的按应得分值的80%给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建议或处理处罚决定的按应得分值的90%给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建议或处理处罚决定后被检查单位有整改反馈的给满分。
  (二)对专职监督机构的考核(10分)。专职监督机构对单位或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财务管理以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每个市(地)专职监督机构每年安排专项检查不得少于8项,每个县(市)不得少于5项,与业务管理机构联合检查的,检查成果可资源共享。
  “财政检查报告”中被检查人基本情况等内容填写齐全、复制相关资料和履行签字盖章等程序,按应得分值的70%给基础分即7分。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的按应得分值的80%给分即8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建议或处理处罚决定的按应得分值的90%给分即9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建议或处理处罚决定后被检查单位有整改反馈的给满分即10分。
  三、绩效评估情况(5分)
  市县财政局应选择额度较大的2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估,专职绩效评价机构、专职监督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可联合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考核时,重点查看选定的绩效评估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和资金批复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资料,确定是否定期对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批复的项目资金与绩效评估报告对照,来判断认定绩效评估情况。完成1项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估的给3分,完成2项及以上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估的给5分。
  领导重视(10分)、制度约束(2分)和内部控制(5分)方面,继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黑财监〔2011〕15号)规定开展考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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