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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社[2012]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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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要在前一阶段开展的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基础上,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梳理。要严格依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和本通知要求,移交、清理、归并、整顿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设置和管理,查找本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账户设置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操作意见。要指定一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规范操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市县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专户归并的完成时限和数量。各地要在201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地市级专户精简至5个、县级专户精简至3个的工作目标。
  (二)开户银行的确定。应优先考虑保留与税务征收部门、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银行的有经常缴拨关系的账户,或者在与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关联度高的银行开设的账户。确保税务部门或经办机构征缴收入能够准确及时解缴,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工作不受影响。
  (三)专户归并的方式。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同一银行的专户及同一类险种的专户进行归并。同时,做好撤销账户和保留账户之间存款余额和利息的清算结转。
  (四)专户名称的确定。保留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户内实施分账核算的不同险种要有明确清晰的标识或者代码,便于区分不同资金来源和支出,准确进行分账核算。
  (五)工作衔接。要做好财政国库与社保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各级国库机构要及时将原始单据复印件提供财政社保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及时掌握专户内各项资金收支变动、计息等情况提供必要信息。要做好与银行之间的衔接,确保账户归并后能够清晰反映分账核算、分项计息、平稳过渡。要做好与税务及经办机构的衔接,实现账户对应关系的同步转换。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情况。各市县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和归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厅社保处和国库处。对在规定时限内因受跨年度未到期定期存款影响不能完成账户撤并或变更的,需将定期存单汇总表、定期存单及有关存款协议合同等复印件一并上报。
  省厅将结合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在10月份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
  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社保处、国库处反馈。
  社保处联系人:张露;联系电话:0451-53658583-6211;电子邮箱:sbcyjp@hl.mof。
  国库处联系人:张艳巍;联系电话:0451-53609870;电子邮箱:gkzfzyw@hl.mof。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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