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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建[2012]8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3-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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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础设施项目类别
  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区内道路、桥涵、隧道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供水(电、热、气)及网络通讯项目,中小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余压余热利用和绿色照明工程等7大类项目。
  二、贴息政策
  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建设期小于3年按建设期予以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
  三、贴息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并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于3月30日前报送开发区财政部门。
  (二)开发区财政部门对本区项目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材料上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连同上述材料于4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将上述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一并报送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
  四、其他要求
  上述申报材料需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工作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衣明鑫;联系电话:0451—53643472(传真);邮箱:jjcymx@hl.mof(内网)。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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