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建[2012]8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3-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贴息范围
  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区内道路、桥涵、隧道项目,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供水(电、热、气)及网络通讯项目,中小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社会事业发展等6大类项目。
  二、贴息政策
  依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项目建设期小于3年按建设期予以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
  三、贴息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并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3月30日前报送开发区财政部门。
  (二)开发区财政部门对本区项目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后,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并附项目单位材料上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连同上述材料于4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
  (四)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将上述申报材料及汇总情况一并报送财政部驻黑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四、其他要求
  各地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并于每年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上述申报材料需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工作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衣明鑫,联系电话:0451—53643472(传真);邮箱:jjcymx@hl.mof(内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 大财预[2005]37 2005/8/3
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 财建[2009]36号 2009/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桂财金[2011]9号 2011/3/17
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财建[2013]32号 201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 黑财建[2012]82 2012/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桂财建[2013]34 2013/3/12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京财金融[2019] 2019/3/2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7年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贴 粤财教[2017]53 2017/2/1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自治区级开发区[园 内财建[2012]10 2012/7/27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 川财金[2009]37 20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