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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2]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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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推动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拟引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招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跨设区市项目,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编制,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应依法及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要求。鼓励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六条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按照协议约定,包括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制式,经营性高速公路建成后应当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项目公司按省有关规定承担管理成本费用。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七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向社会公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众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地方政府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建设、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路段车辆通行费采取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分配,主线不得设置收费站(除省界和路网终端外),各路段结算分配按照《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须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可以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收费期限是择优确定社会投资者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协议确定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收费期从经批准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公司受到重大影响,经核实确不能在政府特许经营期限内收回投资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延长收费年限,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有关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其特许经营权,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政府帮助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可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性项目经营。
  第十六条 鼓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以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收费政策、政府可提供的条件、政府对投资人的要求和选择方式等。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投资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由项目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应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协议包括特许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实施要求、项目经营、收费年限、优惠条件、权利义务、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同时特许权协议中应当明确由中标的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法人公司履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约定限制项目的股权变更等。
  第二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障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由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统一要求,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福建省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业务流程。高速公路封闭或者部分路段控制通行,应当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产权和运输管理权属于政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职能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养护、经营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全省高速公路的统一标准,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项目公司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及路政清障救援设备。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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