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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企[2009]82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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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而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资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策性补贴、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新产品、高新技术创新奖励、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 资金扶持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资金的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对海南生态软件园投资平台公司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处于国内行业顶尖水平的优质龙头项目,视年度可安排资金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扶持范围。
  第九条 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开展园区需要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包括公共平台模块新建和改建升级,资金对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省工信厅认定的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重点自主知识产权电子信息产品开发项目,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入园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办公租房给予四年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入园年产值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办公房租给予三年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本省内现有的IT企业迁入园区的,前三年内给予房租补贴,不受产值限制,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补贴之列。
  第十二条 对省工信厅认可的软件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两年、每月1500元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务。软件出口企业(包括BPO企业)向有资格的机构办理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给予保险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年软件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园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境外成功进行的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给予补贴,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软件企业因申报软件产品所发生的测试和登记费用经省工信厅审核通过,给予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入园后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级别差额补贴,最高补贴额为8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每年申报员工培训计划,省工信厅汇总并制定当年软件人才培训资助方案,委托经省工信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每年从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省工信厅组织以园区为平台、入园企业参加的省外大型推广活动。
  第二十条 对园区内企业的奖励按照《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同类项目三年内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非实质性改变的企业,视为原企业。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通过审核的项目,如因资金规模无法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园区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资金。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企业按照第三章规定的扶持范围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还应包括:
  申请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补贴,须提供有关投资证明及项目审批(备案)材料;
  申请税收扶持奖励,须提供有关完税凭证;
  申请项目扶持资金,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申请贴息的,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及付息清单;
  申请房租补贴的,须提供租房证明材料;
  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补贴的,须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一年度的软件产品出口海关出口报关单、出口合同备案证书或外包合同、银行收汇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注册、CMM认证等补贴的,须提供相关证书及缴费凭证;
  申请软件测试和登记费用补贴的,须提供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
  申请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两园"园区管理机构(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和三亚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将书面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工信厅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计划在海南省政府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申报材料的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对材料完整的项目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审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
  税收奖励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拨付,省财政厅按年度与市县财政部门决算(省财政厅可在年度预拨部分资金给市县财政部门)。
  贷款贴息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贷款利息计息凭证(房租租用合同)按季度将资金拨付企业。
  无偿资助资金根据企业项目进度由市县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下达批准金额的80%。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
  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的拨款文件后拨付企业。
  其他补贴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核付款凭证后拨付企业。
  第三十一条 市县拨付资金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三十二条 企业收到资金,属于贷款贴息、补贴资金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按季向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1%-3%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项目的评审、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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