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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11]109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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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大连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是大连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要出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或依托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工程实验室项目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助。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
  (一)进入预备期的工程研究中心,可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市发展改革委批复数额的50%以上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工程实验室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编写、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
  (一)市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核结果(工程实验室项目应开工建设)按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补助金额的70%拨付资金。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分情况拨付: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大于或等于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未报送决算报告的,剩余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将全部予以核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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