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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资发产权[201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6
实施时间: 2012-1-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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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企业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
  (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资产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项。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从事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2、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二)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2、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3、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具体的选聘工作,按照《吉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办法》执行。
  三、相关各方责任、义务
  (一)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三)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管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聘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执业操守,恪守独立、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执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
  省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一)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委提出核准申请。
  2、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须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3、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5、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6、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评估业务委托书。
  (二)出资企业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出资关系逐级报送,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委提出备案申请。
  2、省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须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国有资产或产权权属证明;
  5、评估业务委托书。
  6、其他有关材料。
  (三)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l年。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五)省国资委建立完备的核准和备案项目管理档案。
  (六)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五、加强资产评估的审核管理
  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审核管理,既要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评估项目的形式要件,也应充分关注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到,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可靠,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内容。
  (一)对需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出具核准文件;对需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出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省国资委出具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三)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省国资委方予受理。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3、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四)省国资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资产评估方法的采用及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情况;
  7、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10、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情况;
  11、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或其他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12、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及评估结论、增减值原因分析;
  13、涉及企业整体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是否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
  14、资产评估报告体例是否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要求。
  (五)坚持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1、严格执行《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吉国资发产权〔2009〕28号)。省国资委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程序之一,建立专家库,聘请资产评估行业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执业人员为评审专家,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
  2、省国资委收到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核。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就专家审核意见逐条做出解释和说明,给予书面答复,并及时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4、省国资委组织专家对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要求,专家出具合格的评审意见后,予以核准或备案。
  (六)规范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填报内容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表格及相应的填报说明可在省国资委或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下载。
  2、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表格按制定的固定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3、提交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申报备案”栏目中必须有产权持有单位盖章以及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在“同意转报备案”栏目中,必须有出资企业盖章以及出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六、加强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
  (一)省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工作底稿;
  8、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9、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10、其他有关情况。
  (三)经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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