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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格[2012]2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8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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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中石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一),请认真执行。同时相应调整我省第一周期升付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二)和石油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石油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7893.00元,销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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