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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2]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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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
  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推进加快和谐吉林建设,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核认定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九)失地农民。
  第二条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资格、公示等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3、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确认工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所辖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就业困难人员家中,全面掌握其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档案。还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意向,将其分成A、B、C、D四类管理,其中,对家庭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岗位援助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A类管理;对希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纳入B类管理;对愿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C类管理;对单一要求实现正规、稳定就业人员纳入D类管理。
  第二章 就业援助
  第四条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援助。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意向,对A类人员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对B类人员重点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对C类人员提供以社区服务为主的就业岗位、技能培训,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等;对D类人员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 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援助。各级就业服务局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援助活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层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预案,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
  第六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指定专人负责,使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各级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市场)要实施专门服务流程和标准,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和基层所(站)等多种途径向就业困难人员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七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制定适合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所(站)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广泛搜集用工信息,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供需对接。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优先安排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自主创业援助。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地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下列两类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至退休:一是2008底以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三年期满,女即时达到45周岁、男即时达到55周岁(以下简称4555)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招用4555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后续跟踪援助。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已就业人员要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等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二)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实现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七)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相关就业证明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后,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后,予以退出,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退出原因,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每季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统计后将人员名单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就业服务局统一将其退出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更新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据此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71号)、《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人社统EP4号)。
  第十四条 对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中填写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及政策起止日期,并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审核日期,在“经办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局每年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重点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就业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支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民生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人社、财政、税务、工商、城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职责任务,形成政府领导组织、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各负其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推动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局应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等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由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撤销认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附件1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管理分类
  □A类 □B类 □C类 □D类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失地农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服务站
  签署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事务所
  签署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A类是指家庭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岗位援助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B类是指对希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C类是指愿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D类是指单一要求实现正规、稳定就业人员。
  此表一式三份,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各存档一份。
  附件2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县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连续进行失业登记1年以上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8、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人员。
  9、失地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业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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