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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建保[201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4-23
实施时间: 2012-4-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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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回迁安置住房建设进度,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厅将各设区市和长白山管委会上报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各地。请你们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里按照各地申报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下达项目计划。今年,我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工作由年底调整到上半年,目的就是要让各地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安置住房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加快项目建设,省里将依据项目计划进行督促检查。该计划将作为落实政策、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按照国家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考核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回迁安置住房建设是考核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标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下达的依据。各地政府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安置住房建设,规范履行立项等审批手续,做好项目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棚户区居民及时回迁入住,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改造任务。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受阻等不可预测因素,各地政府可提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申请项目调整,年底前统一进行项目审核备案。如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当年没有开工的项目,下年度可以继续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同一项目的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年底将按照实际建设规模给予调整,相应政策随之调整。
  四、各市州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本年度所辖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查和计划下达工作,并及时报我厅备案。
  附件: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表(设区市)(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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