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18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6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能否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请示》(甬养老中心〔2012〕9号)收悉。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的精神,经研究,并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二)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三)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威海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威政发[1997]48 1997/10/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 湘社险函[2009] 2009/3/1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和生 黑人社发[2013] 2013/3/1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1/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省 黔医保发[2023] 2023/10/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青政[2011]84号 2012/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 赣府厅发[2011] 2012/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闽政办[2014]10 2014/7/13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 人社厅发[2017] 2017/3/17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劳险字[1997] 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