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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备案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17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2-5-8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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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作要求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是《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人社部门依法做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职责,力争2012年底已签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率达到100%。
  二、备案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保机构的用人单位及部、省、部队属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本地区的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合同备案等有关工作委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三、备案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等材料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
  3.双方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协商代表由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的,须提供首席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需提供从协商代表中推举职工方首席代表的决议);
  5.双方协商过程、征求职工意见及有关重要内容的记录和说明;
  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及有关会议内容记录;
  7.集体合同报送表;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进行登记,并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合同作出审查意见准予备案的,签发《集体合同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签发《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
  四、监督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管理和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企业网上申报集体合同工作。要建立健全当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台帐,做好辖区内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按附件要求填写《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工会和企业组织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不断提高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督促企业及时将签订好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并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和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且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检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年检时不得评为A级企业。
  附件:1.集体合同备案通知书(样本)
  2.集体合同备案意见书(样本)
  3.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4.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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