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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农发[2012]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22
实施时间: 2012-2-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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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创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中央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市农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创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和落实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补贴工作实施计划,细化绩效评价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经费,对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受益公示、真实性核实、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建立补贴档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应对预案,防止舆论过度、恶意炒作。应当公布补贴政策和目录,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处理投诉,不发生相关群访事件。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科学有效的经销商管理、购机申请确认、补贴申报审核、投诉处理、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应当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购机补贴受益者,应在所在村或居委会按照规范村(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经销商报送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随到随审,并及时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购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自查与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电话抽查与入户核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补贴机具核查,确保购机真实性,并及时上报核查情况。真实性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
  年度内同一农户购买2台及以上,农机服务组织批量购买补贴机具的,属于抽查重点。
  对单机补贴金额(指中央和市级的补贴总额)3000元及以上的农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对单机补贴金额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应按以下比例进行抽查:单机补贴金额6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抽查率应不低于50%;单机补贴金额600元以下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10%。市农机推广总站对全市购机农户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确认书、购机发票、购机花名册、购机汇总表、购机公示表和核查记录、购机补贴政策文件、购机补贴相关会议记录等纸质档案和有关数据电子备份。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经销商管理规定,加强对二级经销商和乡镇经销点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机厂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倒卖财政补贴机具的行为。
  补贴农机具总经销商应加强对其推荐的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严肃查处向农民多收费、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及商业贿赂或农民转手倒卖和擅自转让财政补贴机具等违反购机补贴政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违规购机者,取消其五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擅自涨价、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经销商(生产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永久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违规生产企业,取消其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农业部取消其列入国推目录资格,且我市将不再推荐违规企业所有产品进入国推目录和纳入市级支持目录。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八个不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四个禁止”(禁止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的纪律要求。
  认真落实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销商的规定。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当管住管好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应积极主动邀请本级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补贴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积极加强开展农机推广工作,努力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市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购机补贴档案、检查跟踪记录、实地走访购机农民及向补贴机具生产、经销企业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检查、绩效评价、评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表见附表。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里安排财政专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经费和年度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流程自下而上开展。具体程序为: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评价标准组织自评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指定的机构,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市农机推广总站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相应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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