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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求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土资籍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3-27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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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省厅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讨论,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制度是将各类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公示的法定制度,根本目的是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意义重大。国家和省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始终高度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颁布实施,对土地登记实体、程序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土地登记向依法有序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国家和省制发了一系列文件,开展了多次检查,推动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通过2011年的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发现全省存在不规范登记问题的比例高达3%左右,个别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为巩固全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果,进一步从体制、机制、法制及实体、程序等方面,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把依法行政理念和程序贯穿于土地登记工作每一个环节,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有助于破除官本位、权力本位等陈旧观念,破除注重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等错误的管理思维方式;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土地登记工作流程,保障土地登记法律法规政策顺利实施,有助于引导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行政观念,全面提高为民、利民、便民服务水平;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土地登记程序正当、办事透明、结果真实,维护人民群众土地权利,有助于树立土地登记的法治权威和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时期,城乡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必然会带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经济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改革;要推进改革,必须先明晰土地产权。与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现行土地登记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内容、方法等还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建立与土地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土地权利公示制度,规范市场主体因土地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实现定分止争,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交易安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客观要求。土地管理源于地籍、归于地籍,土地登记又是地籍管理的核心。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集体的土地流转和土地利用改革,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实现方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客观上需要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确立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土地产权制度。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通过开展地籍调查,准确将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状况和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使用条件、土地价格等自然状况记载于土地登记薄,确定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明细土地产权,促进物尽其用,为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土地管理改革夯实基础。
  二、明确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四)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为目的,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发挥土地登记定分止争和促进物尽其用的作用,全面树立土地登记的法治权威和公信力。
  (五)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任务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土地登记的体制顺畅、运转协调,制度健全、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完整,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
  三、健全完善土地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六)构建属地土地登记统一管理体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责任主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具体承办部门。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土地实行统一登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颁发土地证书。
  (七)实行土地登记集中管理机制。土地登记与地籍调查、土地调查、土地统计等地籍管理业务是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将土地登记职能从地籍管理科(处)室中分离出来,单设科(处)室办理土地登记业务。不得将土地登记业务分割,由多个业务机构负责办理。国土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经授权可以承担土地登记资料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实地核实等前期工作。土地登记资料注册审查、注册审批、注册公告、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等工作应由地籍管理行政科(处)室具体承办。、
  (八)鼓励建立土地测绘业务、数据库建设与土地登记协调管理机制。征地测绘、供地测绘、监察测绘、地籍测绘与各类数据库建设紧密联系,所获得和存储的资料是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市县勇于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土地测绘业务、数据库建设与地籍业务协调管理机制,实现资料共享,减少工作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
  (九)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机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县(市)长任组长,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做好土地调查和权属、界址认定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四、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十)逐步实行土地登记职业代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要求,逐步实行土地登记职业代理制度。鼓励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倡导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发起成立土地登记代理协会。强化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管理,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职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有关情况。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获得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资料的,可以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在国家出台新的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后,一律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十一)全面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凡是从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注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国家土地登记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没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薄上签署审查意见。鼓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参加土地登记资格上岗考试。《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仍在土地登记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换发《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不定期业务培训。
  (十二)推行土地登记内部会审制度。凡是土地登记要件涉及前置规划、审批、处罚、收费等的,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有关科(处)室重点确认与职能有关的规划、审批、处罚、收费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建立土地登记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管理。在土地登记办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以宗地为单位,及时整理土地登记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组成土地登记卷宗,建立宗地地籍档案,并按宗地统一代码排序归档,切实做到“登记一宗、整理一宗、立卷一宗、归档一宗”。为方便查询、检索,同一宗地因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原因,不同时期所形成的土地登记资料文件,应集中组成一个卷宗。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前期工作形成的有关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应当按上报程序,交由地籍管理科(处)室统一分类、组卷。对历史形成的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应当逐步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建立地籍档案。对于存在土地权属、界址、用途、面积等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更正登记。归档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各种图、表、卡、薄、册之间相符一致,所使用的笔墨、纸张、装订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加强日常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应对已破损的文件及时修复,对字迹模糊或已褪变、易退变的文件及时复制,确保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永久保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没有土地登记薄等档案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土地权利人提交相关资料,重新确权登记发证;但能够证明因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造成土地登记薄等档案资料丢失的除外。
  (十四)全面实行土地登记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将审批依据、程序、要件、内容、标准、时限、收费、责任等,逐一向社会公开。土地登记完成后,应当于一周内在所在地政务信息网站公开土地登记结果信息。
  (十五)全面实行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48号)执行。
  (十六)实行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细化土地登记程序和环节,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干部命令或者强制土地登记人员违规登记的,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命令土地登记人员违规登记的,土地登记人员有权拒绝。
  (十七)建立土地登记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承办的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土地登记行为。对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土地登记岗位。
  五、严格土地登记办理程序
  (十八)细化土地登记程序环节。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应将土地登记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实地核实、注册审查、注册审批、注册公告、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等工作环节,明确不同工作环节的任务、依据和操作细则,并编制操作手册。实施土地总登记前,应当在辖区内发布通告,告知登记区划分、收件地点、受理期限、应提交材料等事项,实行政务公开。
  (十九)严格履行土地登记资料受理和资料初审程序。认真辅导土地登记申请人完整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逐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避免漏项,并确认土地是否坐落在本登记区内。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及其他条款对不同登记事项的特别规定,查阅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从形式上审查申请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承担地籍调查的专业技术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基本要求。凡是土地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有关内容。
  (二十)严格履行地籍调查资料科学核实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受理后,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资料,应当责成专业技术人员在当日对照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相邻利害关系人对界址认定一致,宗地图表达内容与实地一致,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与区域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坐标系统一致,精度符合有关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没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应当通过实地踏查和检测予以核实。鼓励承担地籍调查的专业技术单位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同时,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更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保证与土地登记资料一致。
  (二十一)严格履行土地登记注册审查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受理后,应4日内移交给土地登记注册审查人员,土地登记注册审查人员应当在3日内完成注册审查。注册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土地登记申请人、监护人、代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申请行为是否有效,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四至是否清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资料是否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交易合同、审批文件、付款凭证、完税凭证、竣工证明、地籍调查等资料原件的主体、客体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认为必要时,土地登记注册审查人员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具体申请登记事项,确认申请资料达到“主体行为有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税费完整”标准的,方可通过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土地登记薄(土地登记卡、共用宗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权利证书,履行注册批准程序。
  (二十二)严格履行土地登记注册审批程序。土地登记注册审查通过后,应当7日内履行注册审批程序。注册审批,按照有关科(处)室会审、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审核、政府领导批准程序进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代行审批权。由于领导出差、开会等原因未及时通过审批的,经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在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地籍科(处)负责人可以草拟审核意见和批准意见,但应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严禁未经批准,直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二十三)严格履行注册公告、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程序。注册审批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履行注册公告、注册登记程序。土地总登记、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的注销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进行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从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行对相关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没有规定公告期限的,公告期一律设定为30天。土地登记结果公告期不计算在土地登记办理时限内。公告结束后,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无异议,或者不需要履行公告程序的,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登记薄、土地权利证书上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完成注册登记,并立卷归档。涉及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应当在土地登记薄、土地权利证书上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印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可以启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完成土地登记数据库及其查询系统建设的,应当及时存储有关土地登记信息和资料。土地登记薄及有关资料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履行注册公告、注册登记后,应当在2日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六、严控土地登记结果质量
  (二十四)确认使用统一规范的土地登记表格和土地权利证书。规范土地登记表格和证书使用是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全面启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新版土地登记表格,统一订购和使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土地权利证书。按照有关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土地登记表格,确保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用词准确、表述完整、格式规范。各地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实践,不断归纳、总结,制作各类土地登记事项表格填写标准范本,编撰初审、审核、审批意见标准用语,并编辑在操作手册当中。土地权利证书必须以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单位,统一向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发行机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定购,禁止私自印制、购买、使用假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空白本应责成专人管理和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或者作废的,应当公告作废,并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二十五)确认资料主体合法和行为有效。确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主体合法和行为有效是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凭证)的标准样本。审核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对照标准样本,验证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的主体、客体真实和有效。对申请人或者监护人、代理人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从形式上验证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确认身份证明符合法定形式,证明其行为与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有关。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监护人、代理人以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军官证等);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监护人、代理人以及被委托人为法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土地登记时,需提供法人、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个体工商户开具的证明并盖有公章)。除出具身份证明外,监护人、代理人以及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监护、代理、委托关系证明材料,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等,证明与申请土地登记事项有关。同时,要从形式上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交易合同、审批文件、付款凭证、完税凭证、竣工证明、地籍调查等资料,是由职能管理机关出具,符合法定形式,与申请土地登记事项相符。
  (二十六)确认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权属确定)是确权登记发证的核心。必须准确认定土地权利取得时间,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审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合法性和效力,确保土地权属确认准确、合法、有效。土地权属确认后,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要准确记载土地权属状况(土地权属来源和性质、他项权利设定等)、权利状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范围等)、义务状况(法律限制、规划约束、合同约定等情况)和其他内容。凡是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不合法、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一律不得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严禁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十七)确认土地权属界址(四至)清楚、无争议和面积准确。确认土地权属自然状况是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确认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后,应当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确认土地的位置(坐落)、界址、四至、数量、质量、地类、用途以及利用状况等自然状况。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薄、土地权利证书上,清楚记载土地权属界址的界标物、范围和拐点坐标,以及邻宗土地权利人(四至)和指界证明材料,确认土地权属界址认定一致、无争议。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予以登记。初始登记、土地调查、征地测绘、供地测绘以及相邻宗地确权登记发证时,土地权属界线业经邻宗土地权利人指界确认或者审批文件确认,可以将原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作为本宗地指界证明材料。凡是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应依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确定土地用途;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事后2日内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签字确认;如违约缺席者拒绝签字确认,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二十八)确认土地登记申请人缴纳税费完整。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规定,应缴纳契税或者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税收征收机关出具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契税缴纳凭证;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缴纳凭证。土地登记申请人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提交减免税审批手续和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凭证超过有效期限,不得作为减免税凭证。具体如何确认完税凭证,应当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形成一致书面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税收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对税收征收机关出具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进行实体审查。同时,土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还应当提供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凭证。国土资源部门有关科(处)室出具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凭证,应当注明是否全额缴纳土地价款缴。
  (二十九)确认土地登记事项符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经有关职能科(处)室会审认定,凡是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未依法足额缴纳有关税费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土地登记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地价的;违法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七、有力保障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顺利进行
  (三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经常过问,主管领导具体抓,有关科(处)室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实施步骤和经费预算等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继承和发展建设内容,切实抓好落实。
  (三十一)切实提供技术保障。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实体等内容,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添加必要的设备、设施,改善软、硬件环境。完善省、市、县数据库软件标准,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淘汰落后传统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升科技含量。按下管一级原则,层层开展技术指导,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先进经验,全面加以推广。省厅将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先进市县经验。
  (三十二)切实提供资金保障。要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和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顺利进行。争取财政支持,保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信息咨询服务费。搞好与有关工作衔接,实现成果资料共享,避免重复劳动、重复投资,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三十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时调配人员,充实力量,加强土地登记队伍建设。继续发扬地籍管理队伍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解放思想、扎实干事,站在全局考虑问题、研究问题。教育广大土地登记人员重视学习、善于学习,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完善自我。坚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切实提高正确执行政策和规范开展业务的能力,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继续抓好地籍干部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同时,要积极参加“创先争优、联创齐争”活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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