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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2]2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23
实施时间: 2012-4-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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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按照《通知》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规定是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注明为初次购买;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注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明细及对应价款。
  三、增值税纳税人支付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符合规定是指:
  (一)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开具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后;
  (二)发票内注明技术维护费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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