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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吉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11]27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9
实施时间: 2011-5-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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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0]100号)等文件,我们在《吉林省2010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基础上,公布《2011年吉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表一)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1年5月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我省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的政府性基金,统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表二)是按照《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项目。
  二、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经财政部、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我省自2011年5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各征收部门要将本部门负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依据及征收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严格依法征收。
  附件:1、2011年吉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2、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4号)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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