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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2]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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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教育投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
  教育投入是支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长期以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战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2005-2010年全省预算内教育拨款从10209亿元增加到32858亿元,年均增长2634%,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2011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了1538%(不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部分,下同)。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质量显著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的内在要求,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落实法定增长和政策规定要求,提高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法定要求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省、市、县各级都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有明显提高的要求,确保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全省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16%,并保持稳定增长。省级财政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努力加大本级教育支出。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本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规划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不断健全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从2011年2月1日起,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扣除规定支出项目后,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并从计提的资金中计提20%用于省级统筹。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三、组织实施教育重点工程,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强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比例。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城乡新建或改扩建1000所公办标准化幼儿园,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二)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2011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小学500元/年、初中700元/年,并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稳定增长机制。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为群众提供优质均衡、公平普惠的义务教育。
  (三)健全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学校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认真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建设一批高标准的县级职教中心。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四)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财政拨款制度。大幅度提高高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确保到2012年底本科高校生均拨款达到12000元。各地要加大对市属高校的投入。认真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工程。推进高校新校区建设,加快高校危旧校舍改造。启动“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
  (五)增加师资队伍建设投入。各地要根据大力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要求,按照不低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核定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2.5%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用于本地区师资培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学校新任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以“国培计划”为示范引领,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加大农村骨干教师培训力度,落实农村教师待遇倾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六)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要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统筹安排资金,积极部署推进教育信息网络建设。整合资源,加快山西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加强各类教育资源库建设,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七)完善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体系,健全资助标准,提高资助比例,确保每一个孩子不因贫失学。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保育费全免,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完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奖、贷、助、补、减政策,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健全学校债务化解和控制机制。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各项制度。积极化解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建设债务,建立严格控债机制。积极支持高校加快化解债务进程,进一步明确高校化解债务的主体责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高校化解债务进行奖补。拓展化债资金渠道,缩减债务余额,将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严格执行高校借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从宏观政策上给予引导和监督。
  四、加强教育投入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全面推行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要加强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管理,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出现财务风险。
  (二)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建立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目标管理与教育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形成“绩效目标—绩效拨款—绩效评价—绩效预算”相结合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新机制。强化对重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明确目标,制订计划,健全机制,落实任务。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将财政教育投入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投入责任。根据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教育经费,承担省属高校的经费供给,检查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加大对各地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和奖补力度,支持市、县特别是经济薄弱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省级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比例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承担区域内所属各类教育的经费供给。
  (三)加强监测分析。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地人民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和教育投入年度公告制度,对各地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督查问责。省人民政府将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把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本地区财政教育投入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并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和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和要求未落实到位的市、县(市、区),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省转移支付和奖补资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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