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考试单位应按照发改价格〔2012〕328号 文附件三要求如实填报考试收费情况,并于4月30日前,经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省直驻粤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