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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3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9
实施时间: 2012-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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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民政厅:
  《关于申请核定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的函》(粤民函〔2012〕265号 )悉。经研究,现就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解决残疾儿童和大龄儿童涉外送养难的问题,你厅收养登记中心根据国家要求推广使用特需儿童网上委托系统,为福利机构提供涉外送养协调技术服务,可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
  二、收费单位应在提供服务前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止。请你厅在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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