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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外金[2009]1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施时间: 2009-3-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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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省财政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旅游局、财政局要紧密合作,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和范围筛选项目,上报绩效突出、旅游带动作用明显和具有较大影响力与竞争力的旅游项目,防止弄虚作假,把好初审关。2009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于三月底前报省旅游局和财政厅审核。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及核拨是财政和旅游部门的日常性管理工作,项目的申报于每年三月底截止,资金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底下拨完毕。今后无特殊原因不再另行发文布置此项工作。
  附件:1.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填报说明及申报表式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旅游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优秀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报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景区(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
  1、列入全省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苏北、苏中地区在1000万元、苏南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或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
  2、列入全省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苏北、苏中地区在100万元、苏南地区在300万元以上。
  3、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
  (三)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
  (五)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公共、公益性旅游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及资源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设;或主要为游客服务的旅游道路连接线、标识引导、咨询集散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也可用于已建成上述设施临时筹措垫付资金的回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和“达标升级奖励法”相结合的二次分配方法,奖励建有成效的旅游重点项目和景区(点)。其中,一次分配以“因素分配法”确定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专项资金分配额度;二次分配以“达标升级奖励法”确定各市额度之内获奖励补助的具体项目。
  第八条 各省辖市专项资金额度与各市旅游总收入贡献率、旅游投资额比重、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等指标挂钩,采用增量比较为主的方法确定。四项指标权重分别为30%、20%、30%、20%。
  (一)旅游总收入贡献率
  旅游总收入贡献率=各省辖市旅游总收入年度增量/各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度增量
  (二)旅游投资额比重
  旅游投资额比重=各省辖市旅游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全省旅游项目完成总投资额
  (三)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
  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各省辖市旅游接待人数年度增量/全省旅游接待人数年度增量
  (四)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
  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各省辖市财政投入年度增量/全省财政投入增长总量
  第九条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省旅游局公布的年度统计、省旅游系统正式发布的统计报表数据及地方财政部门部门决算数为准。
  第十条 在各省辖市专项资金额度之内,以“达标升级奖励法”确定奖励补助的具体项目。
  (一)旅游景区。按景区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原则上,等级越高,奖励额度越大。
  (二)乡村旅游点。上年度获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上年度已申报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并已通过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
  (三)旅游项目。新开发或提档升级类旅游项目,以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为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在审核确定各省辖市年度内符合奖励补助项目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奖励补助数额以各奖励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占奖补项目完成总投资的比重为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每个项目奖励补助额=(该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全市奖补项目完成总投资)×全市奖补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向同级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对拟奖励的项目单位实行网上公示(江苏省财政厅www.jscz.gov.cn、江苏旅游政务网www.jstour.gov.cn)。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组织核查。网上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于10日之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财政局,财政局应于15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上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将采取不定期普查和每年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获得奖励项目数的30%。
  第十七条 被查出提供虚假《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及有关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将被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的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虚假申报获得奖励的,由省财政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修订<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1号、苏旅规[2008]1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5]5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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