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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201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6
实施时间: 2012-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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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已经201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2006年11月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职责,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产权股权投资,即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立企业、收购产权、股权、对出资企业增资;
  (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及证券、保险、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类产品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职能处室统一归口负责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国资委可以将其对企业投资活动的部分监管事项授权给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监管企业必须制订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体制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八条 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能承担统一管理投资工作的职能,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策划、备案、报审和实施的管理;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调整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条 严禁以下投资行为: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煤炭和非煤矿山等资源性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四)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未经资产评估确定产权收购价格、非货币资产出资价格和增资扩股价格。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出资的企业(即第三级企业)一般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确有必要投资的,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投资前应对项目做可行性研究,进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财务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责任等风险分析,研究相应的防控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研究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分析报告,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审查相关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项目须通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投资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应按规定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党政联席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讨论并形成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资总规模、资金构成与来源;
  (二)主业与非主业和续建与新开项目投资规模、所占比重;
  (三)年度投资安排、资金筹措方案、企业负债承受力分析;
  (四)计划内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编制说明;
  (二)董事会决议;
  (三)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报送材料完备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等备案事项,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逾期未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备案。
  监管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以下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核:
  (一)非主业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
  (五)非金融投资类企业的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涉及国有土地、矿产资源转让等与非国有企业合作的项目、对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列入审核范围的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报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提示或否决意见,届时未能办结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调整方向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五)不宜投资的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的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和省政府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先报经省国资委同意;须直接报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资事项,应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二)监管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20%以上),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或投资亏损可能导致实际权益低于投资额50%以上的。
  (三)与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领导层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四)省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投资进度情况、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总结分析材料。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事项办理情况由负责投资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汇总后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从监管企业已竣工投资项目中有选择地组织后评价抽查,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责、权、利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开始前明确执行人和监督人,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项目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投资组建项目法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企业纪委和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中的人员担任,与项目执行人有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项目监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二)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三)及时发现和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协助项目执行人寻求解决的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廉政风险监控。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向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进度情况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对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纳入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省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监事等,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省国资委追究该董事、监事等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建立企业投资风险、廉政风险监控体系,建立投资季报、年报等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供和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第三十四条 投资调节与地方金融类企业投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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