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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2012]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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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3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或者退出此种开票方式。对已核准使用共享系统的纳税人,须同时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使用通知书》。
  二、服务单位应免费向使用单位的开票人员提供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有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服务质量调查。在核准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发放《服务质量调查表》,并通知使用单位于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如实填报《服务质量调查表》。
  四、对本年度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和纳入共享系统使用企业,不列入2%的抽查比例范围。对提供主机共享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为1户使用单位,包含在本辖区上年末使用单位户数内。
  五、《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指的“服务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投诉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中的处理投诉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处理防伪税控企业投诉通知书》(附件1)进行正式书面通知。对责令服务单位“整改”或“限期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服务单位下达正式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
  六、各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市)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与市级服务单位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七、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年装订保管问卷调查、投诉处理等相关纸质档案资料,并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省局将不定期对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八、各县(市)局要加强对县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服务单位发生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参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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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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