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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4-17
实施时间: 2012-4-1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9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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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县(市、分)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
  为贯彻落实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鼓励外商投资
  (一)放宽名称限制
  1、鼓励在豫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
  2、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单独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财物管理中心”、“科技研发”、“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
  3、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在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 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5、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放宽投资主体限制
  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豫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省企业和个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境外自然人来豫投资设立企业或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8、依法鼓励和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三)放宽出资限制
  9、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10、允许投资者依法将其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
  11、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依法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12、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1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计划部门批准新建,其筹建期满一年的且申请筹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为其核发《筹建许可证》。
  14、凡河南省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五)放宽企业住所限制
  15、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六)放宽设立分支机构限制
  16、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别规定外,无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放宽设立集团限制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 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申请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鼓励外商以其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
  (八)放宽法定代表人限制
  18、对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无其他法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可解除信息系统对该法定代表人的黑牌锁定,允许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九)放宽注销登记限制
  19、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批环节,提高登记效能
  (十)增设登记机构
  20、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
  21、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十一)简化登记程序
  22、继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继续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23、坚持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免费培训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及时提供工商登记法规知识和政策咨询,最大限度地帮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工商登记。
  三、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十三)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2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豫开展会展服务和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加强国际间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
  25、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业发展。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河南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河南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十四)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26、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五)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
  27、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28、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执行处罚的“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对违反工商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及时提出行政规劝、行政提醒、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意见,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29、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重点、热点行业,加强年检审查,逐步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30、对年检中申报事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外商投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为其办理本年度年检。
  (十七)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3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32、严厉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含义解释
  本意见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参照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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