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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人社发[2012]1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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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是指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的人员)不属于具有上述城镇户籍的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为其建立档案,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3),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原用人单位不存在且其主管部门无法查找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认定表》,并为其建立档案。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相关信息,填写《汇总表》和《公示表》,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申请人,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由其退还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复审。市城镇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在本人《认定表》中规定位置签署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复审结束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把有关信息移交给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费用补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审批结果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认定表》,在规定时间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办理费用补缴手续。
  (五)待遇领取。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完费用补缴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统一的待遇领取证。凡符合省政府[2011]64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待全部补缴费用到账后,统一自201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凡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已领取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相关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停发。已发放的,需予以扣除。
  三、档案建立及管理
  为申请人建立的档案内容和装订顺序为:目录、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户籍信息材料、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审批表》、《核定表》及其他需放入卷宗的资料。档案卷宗的具体经办人员要在卷宗整理人一栏中签字确认,并加盖本部门印章。整个办理程序结束后,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申请人档案资料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放。
  四、基金管理
  建立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账户金收支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费用补缴、分户建账,待遇发放工作,并及时将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账户金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基金管理部门要及时提请人民政府制定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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