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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便函[2012]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2-5-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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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五)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我省的,总所和分所都应向我厅报送附表1。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分所的,分所应当向我厅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所辖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材料报备,除将所辖管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收齐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四)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和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所有材料于6月8日前统一将材料报送我厅会计处。
  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1日前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厅会计处。
  三、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址为http://www.acc.gov.cn,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2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四、注意事项
  (一)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务必认真组织,明确责任,按时报送材料。我厅将把此次组织和报送材料工作作为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别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或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hnczt.gov.cn)下载。
  (四)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高彩霞  王国玺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
  E-mail: 646488502@
  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一号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  编:410015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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