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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农改[20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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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基层农村社会管理,稳定村干部队伍,调动全省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102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福建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2.村级基本情况表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农村社会管理,稳定村干部队伍,调动全省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是以全省各县(市、区)为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享受村干部报酬补贴的在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不享受补贴、不在任的村干部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包括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和兼职津贴,不含业绩考核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村干部基本报酬的发放情况,是否达标、是否有增长、是否落实到位,有无挪用、滞留、按时发放等。
  第六条 考核依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财政、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财政和农业经管部门反映的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的文件凭证;民政部门确认的行政村数。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达标,是指村干部平均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以县为单位)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即全县(市、区)村干部平均基本报酬不低于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未达标但有增长是指村干部平均基本报酬未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但比上年有所提高。
  第三章 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村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分级实施,分级负责。
  第九条 省级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村干部基本报酬统计考核办法和具体奖补办法。
  (二)负责全省村干部基本报酬的统计汇总。
  (三)对县(市、区)村干部基本报酬达标和增长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设区市级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掌握检查所属县(市、区)村干部基本报酬情况,督促县级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配合省级对所属县(市、区)进行统计考核和奖补工作。
  (三)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落实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县乡级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对所辖村的情况和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的统计数据,必须由乡镇政府审核签章。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统计数据、口径组织核实复查,汇总全县情况上报县级政府。经县级政府审定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财政局。
  (三)县(市、区)组织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对自查自评和上级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村干部基本报酬年度统计及自查自评情况应于次年五月一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和设区市适时组织考核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对本县统计和自查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统计和自查自评中有弄虚作假的,省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主要采取查帐和走访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查看原始凭证、帐薄、走访村干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的情况和结果,作为兑现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计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村级基本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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