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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12]63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28
实施时间: 2012-4-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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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健全重大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岗位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集体审核,一支笔审批。
  (2)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控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
  (3)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帐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出差和会议开支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配备、使用、更新、处置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经费先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无经费出国(境),对超过省财政核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餐费应于定期结清,在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编报预算的,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后实行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房屋、土地、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和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金的核销,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一律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划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行政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监管,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在年度财务结束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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