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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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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精神,现就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创办企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其中,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分别在失业登记、毕业证发放时间或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二)毕业5年内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于2011年10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满2年,且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需在本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为毕业后5年内或在校期间。
  毕业2年以上5年以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前,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条件办理。
  (三)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人。通过变更法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人员,变更后经营时间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须达到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四)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扶持金、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创业补贴政策。
  (五)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期限。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申领创业补贴人员,两年内纳入自主创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向户口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市内四区创业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向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五市三区创业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申领补贴人员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人或负责人创业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变更证明;
  3、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除外);
  5、其他材料。
  (二)审核。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每月20日前,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创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2),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填写《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当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三)资金拨付。属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创业补贴拨付创业企业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创业补贴存入创业企业账户。
  五、退费管理
  领取创业补贴人员,在扶持期限内,因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失效等原因,终止创业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按剩余扶持月数退回创业补贴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领取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自主创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附件4);
  (二)资料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报材料的审查,将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对属于退费的,应按剩余月数收回创业补贴,并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三)资金上缴。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5日前,填写《创业补贴退费单》(附件5)和《退费人员花名册》(附件6),将本年度退回的补贴资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退回的补贴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五市三区由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将本年度退回的补贴资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协助审查
  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跨区(市)经营(不含市内四区之间跨区经营)的,由创业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协助核查相关情况。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就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协助核查创业情况的函》(附件7),并附《创业协查人员花名册》(附件8)和《创业协查反馈单》(附件9)。创办企业注册地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填写《创业协查反馈单》反馈创业者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
  七、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加强情况抽查和复审、复核。对于跨区(市)经营的,要及时做好信息传递、交接和现场勘验、情况反馈等协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创业补贴发放与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第一受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补贴申报表
  3.创业补贴审批表
  4.自主创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5.市内四区创业补贴退费单
  6.退费人员花名册
  7.关于协助核查创业情况的函
  8.创业协查人员花名册
  9.创业协查反馈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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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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