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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2]20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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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全省房产、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情况,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省局决定于2012年5月-8月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
  (一)普查是否按规定对应税房产和土地填报《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房产税缴纳情况自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自查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有关政策内容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条目摘要表》(附件5)。
  (三)依照纳税人登记和申报情况,普查纳税人所有的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所有的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分为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7日-20日)。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2年5月21日-7月31日)。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在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房产税缴纳情况自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自查表》对应税房产、土地信息及税款缴纳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7月31日前将上述表格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核查阶段(2012年8月1日-25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问题的,列入重点核查范围进行重点核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约谈,追缴税款;发现有重大违法问题和拒不配合核查的单位,将移交稽查处理。
  (四)总结阶段。各市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应在8月31日前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汇总表上报省局地方税处(上报路径:FTP/省局/地方税处/两税普查)。
  三、政策界限
  纳税人在2012年7月31日前就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免予处罚。对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的,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对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偷逃税款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开展“两税”税源普查是对税收秩序的综合治理,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不走过场。
  (二)加大宣传,优化服务。本次税源普查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耐心、细致地提供咨询辅导,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定期反馈,跟踪问效。一是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查找、分析并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定期通报。各市县(区)局应就“两税”普查工作每月出一期简报,并上报省局地方税处,省局每月将对普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表1)
  附件2:房产税缴纳情况自查表(表2)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自查表(表3)
  附件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汇总表(表4)
  附件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条目摘要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附件4.xls    
附件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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