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2]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2-5-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3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为加快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完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国家A级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募股权融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仓单质押、股权质押贷款及供应链融资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二)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加快与税务、质检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进程,为现代物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面向物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强针对物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及时高效保证物流业信贷资金供给,促进物流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对物流业资金倾斜力度。省级支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物流业发展倾斜,重点用于规划引导、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重大物流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及贴息等。市(州)、县(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大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整合物流设施资源,优化管理体制
  (一)鼓励企业实行制造业与物流业主辅分离。凡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单独成立物流企业,其资产、股权发生变动的,免收信息咨询费,减半征收产权转让交割服务费。同时,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省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转移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符合有关契税扶持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及物流信息平台资源进行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五)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六)研究建立全省物流统计体系。尽快建立全省物流统计直报系统,逐步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确立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七)改善口岸通关管理,实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分类通关管理的海关监管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物流企业通关时,可享受大型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和服务,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八)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九)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三、加大土地、交通等政策支持,加快物流业发展
  (一)加强和改善物流业用地的支持,对各地列入“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可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凭相关资料依法供地,优先办理权证。
  (二)由政府供应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逐步改善投资环境,扶持物流企业发展。
  (三)支持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综合确定。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四)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骨干作用和公路运输灵活多变、快速迅捷等优势,探索新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鼓励发展公铁联运和甩挂运输。
  (六)交通部门要对货运零担、物流配送专业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发展,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七)市(州)、县(市)各级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运输车辆、农副产品运输车辆、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一般应当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固定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流企业负担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和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试点,切实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
  (二)新建物流园区、新开业的物流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全面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一)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
  (二)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三)逐步建立蔬菜保供稳价体系,要在大中城市设立蔬菜仓储基地,以解决我省蔬菜季节性生产与均衡消费之间的矛盾以及应急需求,确保全省蔬菜供应和菜价稳定。
  (四)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季节性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五)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进场费、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六)继续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我省粮食主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我省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
  (七)搞好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化。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积极支持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八)鼓励发展多式联运,实现“无缝链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衔接配套,大力推行“托盘化单元集装”运输方式,支持专业化物流企业建设“托盘”公共系统,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
  (九)积极开展A级物流企业评定。被授予国家A级物流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国家税收试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物流标准的制定,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中,率先制定和使用化工、医药、食品、冷链、农产品等物流作业和物流服务地方标准,并争取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通过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我省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优先列入科技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作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任务,把现代物流业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深入谋划,强力推进。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288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辖区内物流发展情况,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涉及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人才培养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现代物流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物流业发展相关问题,为物流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流业降 鲁政办发[2017] 2017/6/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 豫政办[2014]82 2014/6/2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 甘政办发[2017] 2017/1/1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物流业发展政策措 青政办[2015]66 2015/4/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 宁政办发[2017] 2017/4/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5-20 陕政发[2015]37 2015/8/15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 杭发改委市场[2 2007/9/21
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 2009/10/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物流业降本增 宁政办发[2017] 2017/3/3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 津发改经贸[201 201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