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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1]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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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属企业:
  为增强省属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自2011年起,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省属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转化能力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 成长性强、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够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能够明显改善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有利于形成新兴产业链的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以及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综合效益好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 加强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第六条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或省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活动而改善研发条件,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 对企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部署安排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企业申报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资金申请文件;
  (二) 企业概况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研发机构目前建设情况;
  (三) 企业及研发机构历年来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 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五) 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当前实际投资额及支出明细等;
  (六)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资金申请文件;
  (二) 企业概况及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历年来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成果情况;
  (三) 申报项目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四)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预算等;
  (五) 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对技术创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建议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综合考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省财政厅审定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组织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载明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专项资金的落实与使用、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企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责成其限期整改,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技术创新资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技术创新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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