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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规划[2011]1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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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要结合本办法重新修订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我委备案。
  二、所出资企业应加强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管理,突出集团公司的管控力,严格控制权属企业的投资权限。
  三、所出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集中资源发展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福建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 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 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 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不对外投资。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总投资规模、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等);
  (三) 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附件一)。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所出资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 企业投向境外、非主业和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均应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核准。其中:收购、兼并境外企业以及重大境外投资行为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二) 除本条款(一)规定外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自行决定。
  (三)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损害出资人利益或投资终止的,所出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四)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4、项目法律意见书。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报送月度、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附件二)和分析材料。
  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需要,对重要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规划〔2009〕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略)
  2、企业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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