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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1998]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8-11-3
实施时间: 1998-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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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沪民救发(1998)20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现就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l、 凡属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民救发[1998]20号文划定的困难企业(名单附后(编者注:略)),其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落实。具体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向职工家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2、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保障)管理所,对困难企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审批程序,建档立卡,准确输入电脑,并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
  3、 关于经费列支问题。按照“谁出钱,谁列支”的原则办理。区(县)财政负担的50%,由区里按资金开支渠道列支;市财政负担的50%,由市财政直接列支。区(县)财政、民政要在 1998年11月30日前把汇总好的 1998年的“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申请表”(附后(编者注:略》报送市财政局社保处。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到区(县)财政相关帐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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