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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1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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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现就提高成品油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标准品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标准品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9180元和8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标准品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9580元和8730元。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60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9390元/吨调整为999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8530元/吨调整为9130元/吨。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附件3。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35元。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件4。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通知自2012年3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略)
  2.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略)
  3.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略)
  4.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略)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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