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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建村字[2012]7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3-3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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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分解
  实施范围为:根据2009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摸底情况,农村房屋整体存在危险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尚未完成的县(市、区,不含城市和县城规划区)。
  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综合考虑剩余危房数、上年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进展等分解下达,鼓励市、县整体推进。
  二、严格对象认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确保补助对象认定公正,是关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败的生命线,也是对政府执行力的重要考验,只有对象认定公正,才能实现国家投入大量财力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初衷。各地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严格补助对象的认定,实行个人申请、村委评议公示、乡镇审查、县级核准,优先帮助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严格建设标准
  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严禁超标准建房。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100人以下的村庄,按全省整村移民搬迁政策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困难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
  四、严格质量监管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同时加强对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培训与管理,村镇建设助理员应对施工过程逐户现场检查。
  五、加强农户档案管理
  各市、县(市)要安排一定的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经费,用于相关数据、照片的采集录入。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录入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地做好信息录入,特别是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等信息要素,不得缺项漏项,其中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包括农户纸质档案表、农户申请表、农户申请书、村委评议公示、县级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表格式样附后。
  六、搞好建筑节能示范
  担负建筑节能示范任务的县(市),节能示范户应相对集中,以便于推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技术方案,明确节能措施和实施方法,重点对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节能措施不低于两项。县级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须报省厅备案。
  七、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可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古村镇保护、移民搬迁、新的“五个全覆盖”等项目捆绑整合,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修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工作。根据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等不同情况,市、县应合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到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进度要求
  5月底前,各县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并将任务分解到户;10月底,全面完成;11月底,组织验收。
  九、其他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做到“对象认定公正、房屋质量安全、资金足额到位”三确保。同时做好舆情监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每月20日前,各市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我厅,同时每季度末做好与统计局数据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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