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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1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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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和《关于开展趸售县电网电价疏导测算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09]428号)的精神,为合理疏导趸售县电网企业的电价矛盾,理顺电网电价结构和县域间差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龙岩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除漳平市外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至附件6。
  二、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化肥生产用电基本电价不作调整;除漳平市外其他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4元/千伏安·月,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6元/千瓦·月。
  三、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不作调整,其他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每千瓦时2分钱。
  四、不再执行现行的互抵电量不结算政策。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电网用电户2010年3月25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保持平稳过渡,部分趸售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实行过渡电价,具体过渡时间及执行价格详见附件8。
  七、漳平市“一县两公司”改制,用电实行同价。居民电价暂不调整,原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供电范围内的居民用户不满1千伏生活用电执行0.458元/千瓦时、1-10千伏生活用电执行0.443元/千瓦时,原漳平市电业局供电范围内的居民用户执行省电网直供区居民电价;其他用户用电价格详见附件7。
  八、统一趸售电价改为差别趸售电价,具体各县的趸售电价水平另行下发。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价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新罗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2.永定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3.长汀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4.连城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5.上杭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6.武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7.漳平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8.龙岩市农业生产用电(种植、养殖业)过渡电价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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