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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1]24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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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一)家政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家政服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减免税备案表》;
  (四)《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五)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复印件;
  (六)家政服务企业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及复印件,或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出具的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及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及复印件;
  (七)家政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续签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持上述第3、4、5、6、7项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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