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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字[2012]20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11
实施时间: 2012-5-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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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市金融办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创建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业的重要意义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兴高端服务业,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要目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地方金融体系和投融资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规范运用民间资本,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品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做大做强,带动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股权投资业发展坚持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
  (二)发展目标。打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管理人才,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良、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我市股权投资业市场,加快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好对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积极引进股权投资类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支持和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支持本市具有经济实力的合格投资主体参与股权投资。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设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三)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人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出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首期到位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市本级在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建立本区域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导和支持各级政府、企业建设股权投融资综合体,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入驻发展,打造一站式投融资服务中心。
  (五)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托管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对引入股权投资企业实施战略投资的公司采取灵活便利优惠的商业贷款模式。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四、加大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济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执行无限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凡在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视同金融机构总部,享受市相关政策扶持,其经营场所选定、办公或高级管理人员购(租)房等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五)参照总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级给予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3年按照对地方税收贡献的30%给予补助,后2年按照对地方税收贡献的20%给予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第一次分红年度起连续3个年度,按股东或合伙人分红所得上缴地方税收的30%给予补助。
  (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上缴地方税收的30%给予补助。
  (七)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优先分享市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优先向其推荐本市优秀后备上市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将其所投资企业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优先享受本市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积极优化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服务力度。市金融办、财政局和工商局成立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业集聚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帮助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解决影响发展的难题,在企业注册登记、人才落户、办公选址、员工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股权投资类企业迅速落户展业。建立政府部门与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对象、相关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经营,推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围绕股权投资业发展做好宣传工作,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专业培训,并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同时,及时发布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资资源。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三)规范企业管理。要建立完善规范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监管机制,坚持依法合规操作,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运作风险。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公布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实行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要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年审、运营等方面监管,推动股权投资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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