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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监[2012]1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3
实施时间: 2012-5-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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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财政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粮食局、省煤炭集团、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6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至2012年9月底结束。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一是能源行业。市、县应选择辖区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发电、煤炭等地方能源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市、县应选择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企业开展检查,并延伸检查土地、信贷、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核算、土地取得、资金链条、分配管理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掌握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完成情况,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落实到位。三是粮食行业。市、县应选择辖区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粮食收储、运输、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地方粮食企业开展检查,除检查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外,要重点关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收购和储备政策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一是文化系统。重点关注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二是广电系统。重点关注文体传媒资金、广电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工信委系统。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督促指导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而且要深入调查研究,剖析各系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三)围绕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5月31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江西省境内的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要实现全覆盖。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针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表》(一)、(二)、(三)、(四),于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6月1日-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财政厅将根据事务所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事务所自查情况开展核查,对风险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少、报告数量异常多、屡被群众举报、执业质量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查处。10月1日-12月31日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要通过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净化事务所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围绕“小金库”治理常态化,完善日常监管协调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第12次常委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信息共享等形式,构建部门间综合协调机制。要把“小金库”治理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之中,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要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与财政体制机制、国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改革协调推进,与规范津贴补贴、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形成相互配合、整体推进的局面。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请查阅江西省财政厅外网“政务公开版-最新公告”:江西省财政厅2012年会计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公示,网址:http://www.jxf.gov.cn/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除了财政部确定的检查重点外,市、县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名单。市、县要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对被查单位的全方位监管。凡列入检查名单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对其会计核算、预算资产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成效。
  (二)确保检查规模。2012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设区市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20户,县(市、区)财政部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在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方面,事务所自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检查要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未达到上述检查要求的,年终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拒不配合检查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三级联动检查。为了确保会计监督工作“全省一盘棋”,有效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对能源、粮食行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文化、广电、工信委三个系统的检查,在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下,继续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至少选择2户能源企业、3户国有粮食企业、2个市本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0家文化、广电、工信委单位开展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至少选择1户能源企业、2户粮食企业和1个县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6家文化、广电、工信委单位开展检查。市、县在选取检查名单时,应加强与审计、工商和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四)加强组织指导。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对市县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县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省财政厅正在修订《江西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考评制度,对市县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与省下达财政监督工作补助经费挂钩,并在全省财政系统内通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监督人员,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
  (五)严格依法行政。省财政厅要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要延伸检查相关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事务所时,要延伸检查适当数量的审计客户以验证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会计监督的层次和效果。要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六)完善公示公告。财政部明确要求,鼓励和推动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2012年要在市级财政部门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2013年在县级财政部门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以正式文书制发,并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将参与上下联动检查的能源行业、粮食行业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文化、广电、工信委系统的检查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省财政厅。
  2.市县财政部门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3.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9月30日之前报送检查汇总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检查和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3)。
  (3)对上下联动检查的能源行业、粮食行业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文化、广电、工信委系统的检查总结报告。
  (4)对检查重点行业的专项调研报告。
  (5)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价。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省财政厅也将对市县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
  附件: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一)、(二)、(三)、(四)
  4、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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