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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12]2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3
实施时间: 2012-5-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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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地方国家储备商品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地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不含加工),比照财税[2011]9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省级财税部门不核定具体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承担储备商品情况和提供的资料,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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