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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2]6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9
实施时间: 2012-5-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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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5月10日零时起,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

非配送制,元/

/

/

90号汽油

9750

9650

10050

7.55

93号汽油

10353

10246

10653

8.07

97号汽油

10956

10843

11256

8.59

98号汽油

 

 

 

9.14

0号柴油

8990

8897

9290

8.04

-10号柴油

9547

9449

9847

8.52

-20号柴油

10012

9909

10312

8.93

-35号柴油

10384

10277

10684

9.25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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