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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16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
实施时间: 2012-5-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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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及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3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医疗管理等制度,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按《宁波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7号)文件要求,以学生为重点,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确保全市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居民的参保率达到   95%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二)做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和本年度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医疗待遇落实等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居民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
  二、参保对象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宁波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不分户籍身份均属于我市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以上参保范围对象中的学生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上述各类学校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学校性质及所在区域以学校注册为依据。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具有本校学籍。
  全市各高等院校到宁波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各类中小学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参保缴费规定
  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即为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所在年度作为医保年度的年份。
  (一)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费采取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2012年度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按2011年度同类标准执行。各县(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各类学生按学校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统一使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款收据。
  (二)困难对象确定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其中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补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其身份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3. 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 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5.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办理参保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按规定填报《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申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居民医保的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名单报当地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进行确认。
  (三)参保缴费办理
  各类学生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籍登记的身份证号及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1. 市区各类学生2012年度参保缴费分两次办理。在校学生(即2012年度继续以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续保)缴费期为2012年5月15日至6月5日;2012年9月份入学学生在第二阶段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各学校分别于6月15日及10月15日前,将两个阶段的申报数据、相关报表、照片粘贴卡及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小学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学生在第一阶段参保缴费期内,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2012年度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2012年度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所在地的辖区),2013年度由升学后就读的学校办理续保手续。
  2012年9月入学的学生如果未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或原学校参保(续保)的,仍可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内通过入学的学校补办学生医保参保(续保)手续。
  2. 各县(市)学生参保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社保局、教育局确定。
  (四)参保缴费补办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中途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其中,年度中转入我市各类学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可自符合参保条件当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五)退保及注销
  1.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学籍注销、转出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2. 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因学籍注销、转出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四、医保待遇及就医管理
  1. 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特殊病种治疗及相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2012年度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按2011年度同样标准执行。其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具体为伽玛刀治疗等13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20%,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CR、DR)等24项,个人先自付比例下调为5%。各县(市)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2. 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按《实施意见》执行。学生转外地就医、特殊病种核准、医疗费零星报销、医保卡更换补办等手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居民医保证历本》,其中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或学校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学校证明)代为办理。
  3. 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以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由选择就医购药(药店限于门诊的外配处方购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单位管辖范围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单位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居民医保医疗费审核、稽查、结算和零星报销等在上述范围内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在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结算。今后,将逐步扩大居民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等院校,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中小学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下属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培训、基金管理、就医凭证制作、就医管理、审核稽查、费用结算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等具体的经办工作。
  (二)市级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将学生纳入宁波市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并与学生的体检工作有机结合。
  (三)各类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就医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到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为学生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各类学校可到辖区内的街道(乡镇)社保站为学生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
  (四)各相关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对保障学生健康、化解医疗费风险、防止因病致贫、构建平安校园的重要意义,组织落实好2012年度全市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各项实施工作,明确责任,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要采取适合学生特点的各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学生家长对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面,尽可能避免出现学生漏保现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抓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相关报表、数据等资料;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事例,把这件利在学生、福泽万家、惠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2012年度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施工作意见并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备案。
  六、其他
  (一)2012居民医保年度内,市区居民医保年度具体操作办法按原办法执行。各县(市)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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