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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事项的通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11]6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1-7-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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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开通了“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以下简称“公告栏”),并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调整明确如下:
  一、凡“公告栏”和市国税局、地税局通报列明设立、变更的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在非注册地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各单位应受理其鉴证报告,不再要求其事先备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注[2008]2号)第三条“涉税鉴证业务监管”第(一)项规定不再执行。
  二、凡“公告栏”公告的外省市税务师事务所,到本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后,各单位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受理,并实施质量监管。
  对有涉税鉴证业务需求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各单位可向其宣传介绍“公告栏”及市国税局、地税局通报所列设立、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情况,由纳税人或委托人进行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办理涉税鉴证的事务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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