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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2]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26
实施时间: 2012-4-26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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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掌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状况,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要求
  这次会计从业资格检查是财政部和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开展的第一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执法检查,也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开展的第一次检查。目的是促使各行政事业单位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提高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顺利开展。各市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督促所辖县(市、区)和所属单位组织、开展各阶段的检查工作。在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地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按时将自查情况表、自查情况以及措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自查材料,通过核查电脑数据、实地检查等手段,开展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重点检查。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检查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建设等预算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确保重点检查工作全面、到位,不留死角;认真分析检查情况,督促单位自查自纠,全面掌握本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检查工作务求优质高效,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
  (三)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在检查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程序规范,对存在不清楚或者与单位自查不符的情况,加强与单位的联系、沟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任用会计从业人员的,督促单位自查自纠,对在期限内不予整改的,切实做到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坚决杜绝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
  二、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检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开展此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各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是:
  (一)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三)持证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四)持证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完成2010年和2011年继续教育课时。
  (五)是否存在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分单位自查、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工作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重点检查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市、县财政局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五、检查时点
  本次检查以2011年12月31日为检查时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检查2010和2011年度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课时情况。
  六、检查时间和检查阶段
  本次检查时间从2012年5月1日开始,2012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一)单位自查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单位自查阶段。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2011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基准,认真进行自查,填写《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在自查中,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做到自查自纠,同时要将纠正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单位的自查面要达到100%。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向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发放《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向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并在“广西财政会计网站”(www.gxczkj.gov.cn)公布以供各行政事业单位下载、填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采取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核查、实地检查方式进行。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核查数据核对时,应在单位报送的《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的“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重点检查情况”栏目中逐一注明检查情况,对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相符的,在该栏目打“√”,对不相符的,打“×”。各级财政部门采用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核查的面要达到100%。对填报不清或数据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不符的部分单位可进一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对每个单位每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信息检查、核对无误。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本地开展检查的情况。
  七、检查总结材料的报送
  各市、县检查总结材料实行逐级汇总、上报的报送方式。
  (一)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各县财政部门在完成重点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各单位采取的自查自纠的措施、效果以及对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建设性意见等;
  2.填报《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一)》(见附件3);
  3.填报《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二)》(见附件4);
  4.填报《2012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三)》(见附件5)。
  各县报送材料的时间由市级财政部门布置、确定。
  (二)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各市财政局应在完成对本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重点检查后,填制《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一)》(见附件3)。同时汇总本市各县上报的材料后,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的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材料包括:
  1.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各单位采取的自查自纠的措施、效果以及对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建设性意见等;
  2.填报《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二)》(见附件4);
  3.填报《2012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三)》(见附件5)。
  (三)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的材料。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完成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重点检查后,填制《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一)》(见附件3)。同时汇总各市上报的材料后,汇总全区检查数据,撰写检查总结,提出政策建议,上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各市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徐捷李昂
  联系电话:0771533159907715331604
  附件:1.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日程安排表
  2.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
  3.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一)
  4.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二)
  5.2012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三)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日程安排表.doc    
附件2: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doc    
附件3: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一).doc    
附件4: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二).doc    
附件5:2012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汇总表(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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