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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5
实施时间: 2012-3-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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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我们起草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反馈。
  电话:0531-82669970
  邮箱:sdfoffice@
  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山东省财政厅批准在本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三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按照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省财政厅、省注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  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评委)组织实施。考评委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省注协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评审内容
  第六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治理,包括机构设置、章程协议、内部分配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职业风险金管理;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四)综合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信息技术,社会责任,业务收入,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党建工作。
  第三章 考核评审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应为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够正常存续运营的;
  第八条  申请分类管理考评的事务所应当按照《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表》(附表)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实际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填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省考评委(具体的报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省考评委按照分类管理考评的要求,组织考评组对事务所进行考评,以确定分类管理类别。
  第九条  事务所考评实行百分制。从考评得分最高分依次选定100家,定为A类管理;考评得分70分以上(评定为A类除外)的,定为B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类管理;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类管理。
  第十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行业惩戒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违法的执业行为,考核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发生法律诉讼未按规定要求向省财政厅、省注协报备的;或因执业质量问题导致民事赔偿数额或影响较大的;
  (四)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或发生违反事务所章程的情形,导致员工与管理层或与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内部管理失效,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考评的。
  第十一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D类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公开谴责行业惩戒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违规违法行为,年度内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事务所出现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或其注册会计师在当年度均未通过年检的;
  (四)因管理层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或股东(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内部管理失控,事务所陷入混乱,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涉及被检查的有关证据材料,逃避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由山东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并对评定为A类管理的事务所,由山东省财政厅给予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对A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考评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期刊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引导企业在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业务时,优先选择A类管理的事务所;
  (二)省财政厅从评定A类的第二年起,两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除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外);
  (三)向有关管理部门推荐其优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招标的服务项目;
  (四) 通过政策扶持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五)利用行业扶持发展基金促其人才培养和加快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四条  对B类管理的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C类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将整改情况报省考评委备案;
  (二)加大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的力度,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对象。
  第十六条  对D类管理的事务所除对其按第十四条(一)、(二)款管理外,进一步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将其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我省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将其列为特别关注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三)因未保持设立条件而被评为D类的,在规定整改期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依法撤回其设立许可。
  第十七条 对被评为A类管理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的当年直接调整为C类或D类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省考评委在开展考评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协助考评。考评人员由省财政厅、省注协工作人员和各市行业党委、部分注册会计师组成。考评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的考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考评组在实施考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考评工作的要求,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组对考评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组对考评中发现的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省考评委。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组可对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过程中,可以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考评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考评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考评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考评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列“以上”均包含本数,所列“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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