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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2012]18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3-27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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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厅、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客观、准确的考核和评价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程度,根据《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通知》,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内容及档次划分
  《考核标准》中考核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四个部分,总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否决指标中有任何一项的,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即为不合格。
  二、考核实行定期复查制度
  财政部门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考核认定部门重新考核。
  对“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建立定期复查制度,在复查中,凡不合格者,收回荣誉证书,限期进行整改。
  三、考核结果运用
  对会计基础工作率先达到“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单位会计业务骨干参与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及高级会计师评审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纳入各级审计、财政监督重点单位,取消单位及单位会计人员当年参与先进会计工作单位、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资格。
  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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