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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银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2]2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地方性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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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进行统筹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措施,特别要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渠道和平台,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与解决小企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难等突出问题相结合,与小企业持续发展相结合,与落实小企业扶持政策相结合,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
  三、各银监分局应当督促并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重视和加强《小企业会计准则》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控,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四、小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收制度的衔接,转换会计科目,修改或更换会计软件,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顺利执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当地财政部门。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银监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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