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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职称[201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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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技工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6〕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相关附件: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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