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消化道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综[2012]34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道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要求,我们对文件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价格进行了增补,一并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对附件一中未列规格,附件二中未列剂型(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剂型除外)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申请定价资料报我委价格综合处,经审核后公布价格。在此期间,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上述价格和有关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联系人:王衡;联系电话:022-23142258。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 2015/6/1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015/6/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皖价医[2013]9号 2013/2/1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卫规财发[2002] 2002/9/2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辽价发[2011]89 2011/9/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 京发改[2015]99 2015/6/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价格备案暂行办法》的 津价医药[2001] 2001/9/10
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 发改价格[2012] 2013/1/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 粤价[2010]73号 2010/4/2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 黑价格[2012]10 2012/5/1